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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法院:电动自行车“好意搭载”出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www.ls.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8-15 09:13:16 】 【 来源:广安日报

  黄某与曾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1月,曾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途中因车辆颠簸,曾某操作不当,导致电动自行车侧翻在地,致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黄某所受之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曾某认为,其出于善意无偿搭载黄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本次事故,应当适用“好意同乘”原则,且黄某明知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非营运车辆,自愿搭乘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某是否对黄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曾某作为驾驶人应当知晓其搭载黄某属于违规行为,行经事发路段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黄某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明显过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黄某受伤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无偿搭载黄某,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在行驶过程中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自身危险搭乘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客观上增加车辆承重,造成驾驶人对车辆掌控产生影响,主观上缺乏安全意识,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最终,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四级高级法官何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其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何兵说,“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不是对安全义务的豁免。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遵守交规、确保车辆安全、谨慎驾驶;搭乘人亦应尽到避免干扰驾驶、主动规避风险等义务。双方唯有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才能在鼓励善行的同时,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邻水融媒 李勇 本报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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