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事关粮食安全、民生福祉。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以司法利剑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租金?不要了!
2018年4月,某建材公司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租用村民15.145亩土地,租赁期限为11年,但合同未就土地用途进行明确约定。
履约过程中,公司依约付清2018年及2019年土地租金后进场施工,但部分村民因质疑其租用土地目的,阻止施工进程,双方产生争议,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部分村民拒绝领取2020年之后的土地租金,导致该公司无法实际使用土地,僵持之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效力。
土地性质是核心
“他拉了很多设备来平场搞建设,我们就发生了纠纷,报警都报了几次。”
“这个地是拿来种庄稼的,建厂绝对不能答应!”
庭审当天,十几户案涉村民赶到法庭,情绪激动。
另一边,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连连叫苦。他坦言,最初确有修建砖厂的计划,但因政策变化,后续建设系为修建苗圃,苗圃也属于农业用途,现在土地无法实际使用,自己投入的成本怎么办?损失谁来承担?
是建砖厂?还是改建苗圃?争议的核心,最终落到了四个字上:土地性质。
一切都清楚了!
办案不能只靠“坐堂问案”,调查才是关键。
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对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验,并委托专业机构实地测绘。
测绘人员利用GPS定位、电子测距仪等设备,对土地边界、分类面积等关键数据进行精准测绘,并依据土地性质分类出具详细测绘报告,获取界址点的精确坐标。
依据坐标位置,承办法官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土地性质,查明租赁土地中包含永久基本农田。
一切都清楚了。
碰红线?不行!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根据庭审查明的合同目的,无论该公司将租赁土地用于开办砖厂或是建设苗圃,均是对基本农田用途的变更,系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占用、转用审批手续,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该份意图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
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司法守护的不仅仅是一块地,更是田里的秧苗、碗里的粮食、和美的生态环境。未来,邻水县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农用地保护法治意识,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