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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夫妻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www.ls.guanganpeace.gov.cn 】 【 2023-11-16 14:56:40 】 【 来源:广安日报

  案情简介

  

  邻水居民刘某与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生育小刘,2010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母亲唐某抚养并承担所有费用。离婚后,唐某将小刘带回娘家独自抚养。2012年4月,唐某外出务工,将小刘交由其父母照看。不久后,刘某在未征得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刘带至广东居住生活至今,唐某知晓后也并未执意将小刘带回。现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刘的抚养权。

  

  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石永法庭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小刘由母亲唐某抚养,但其被父亲刘某带至广东居住生活期间,唐某未表示反对,而小刘随父亲刘某生活长达11年,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习惯,且小刘在庭审中表达了继续随刘某生活的意愿。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依法判决小刘由唐某抚养变更为由刘某抚养。

  

  法官说法

  

  石永法庭庭长蒋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蒋宇表示,子女虽不能左右父母的婚姻,但却会因为父母离婚而造成身心上的损害。因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在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最重要的原则,着力在法律上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尽力修复因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情感创伤”。

  

  若子女未满二周岁,法院一般判决子女随母亲生活;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因其具有独立的表达权和参与权,法院会充分听取其真实意愿,并根据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和教育能力、个人品德,父母与子女的亲密关系,子女表达意愿时是否受外界因素干扰等实际情况辩证地采纳意见。(邻水融媒 李勇 本报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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