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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子随父生活 11 年 父亲抚养更适宜
www.ls.guanganpeace.gov.cn 】 【 2023-11-22 16:42:3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讯(吴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或父亲抚养,在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之前,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

  

  据介绍,大刘与唐某原系夫妻,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小刘,后双方于2010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母亲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离婚后,唐某将小刘带回娘家独自抚养。2012年4月,唐某外出务工,将小刘交由其父母照看。大刘未征得唐某同意便将小刘带至广东居住生活至今,但唐某知晓后并未执意将小刘带回。现大刘诉至邻水县法院请求变更小刘的抚养权。

  

  邻水县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小刘由母亲唐某抚养,但其被父亲大刘带至广东居住生活期间,唐某未表示反对,小刘随大刘生活长达11年,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习惯,且小刘在庭审中表达了随父亲继续生活的意愿。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法院判决小刘由大刘抚养更为适宜。

  

  承办法官表示,孩子虽不能左右父母的婚姻,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在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最重要的原则,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损害已不可避免,应尽量在法律上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尽力修复因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情感创伤”。若子女未满两周岁,法院一般判决子女随母亲生活;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因其具有独立的表达权和参与权,法院会充分听取其真实意愿,并根据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和教育能力、个人品德、父母与子女的亲密关系、子女表达意愿时是否受外界因素干扰等实际情况辩证地采纳意见。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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