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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她”权益 邻水县法院发布4起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www.ls.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3-07 10:31:32 】 【 来源:法治四川

  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应有职责。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邻水县法院发布4起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以鲜活的司法实践回应社会关切,为妇女撑起坚实的法治之伞。

  

  涉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目录

  

  一、有“碍”亦有爱——冯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案

  

  二、举起法律之盾——邹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三、“甜蜜转账”成法律“雷区”——张某某诉刘某、第三人熊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四、严惩猥亵“黑手”——邱某某强制猥亵案

  

  一、有“碍”亦有爱——冯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侯某某系智力二级残疾,后与冯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4年2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冯某某向侯某某支付了8.8万元彩礼,结婚后,冯某某与侯某某之间存在交流障碍,且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互相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故冯某某于2024年8月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侯某某返还彩礼8.8万元。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自愿离婚;二是被告侯某某于2024年11月20日前自愿退还原告冯某某彩礼费1万元(已当庭支付);三是原告冯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侯某某系智力二级残疾,在婚姻关系中兼具“妇女”与“残疾人”双重弱势身份。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并未机械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径行作出判决,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耐心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且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侯某某也同意自愿返还1万元的部分彩礼,避免因大额返还导致其陷入生存困境,同时也减少诉讼对抗对残疾妇女的心理伤害,实现了《民法典》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自由”的双重目标。

  

  二、举起法律之盾——邹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邹某、代某于2018年10月相识,于2019年7月同居生活,于2020年生育长女代某甲,于2023年生育次女代某乙。后因双方感情破裂,邹某于2024年4月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邻水县法院于2024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代某甲和代某乙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邹某、代某同居期间,代某对邹某实施过殴打,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代某到邹某住所纠缠骚扰邹某。2024年7月早晨,代某到邹某租房处与邹某争吵并发生抓扯。

  

  【裁判结果】

  

  邻水县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代某对邹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代某骚扰、跟踪、接触邹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代某需要探视次女代某乙需经邹某同意。三、禁止被申请人代某到邹某租房小区滞留。

  

  【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已经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一“家”之内,但家暴不是家务事,其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安全稳定、树立文明新风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

  

  三、“甜蜜转账”成法律“雷区”——张某某诉刘某、第三人熊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熊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发现熊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熊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5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向刘某数百次转账共计258500.54元,刘某向熊某数百次转账共计107309.01元。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熊某对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刘某全额返还张某某人民币暂计134573.53元。

  

  【裁判结果】

  

  邻水县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熊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张某某134573.53元。宣判后,赵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婚姻的意义在于夫妻双方如何共同成长、互相扶持,对婚姻忠诚是双方法定的义务,是社会道德的要求以及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赠与行为本身并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但若赠与的目的在于维持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有违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法律虽不能防止婚姻关系“变质”,但其赋予了婚姻中受害方财产损失救济的权利,从而切实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四、严惩猥亵“黑手”——邱某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被害人蔡某甲系智力残疾人员。2024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四川省邻水县某镇某村蔡某乙家被害人蔡某甲的卧室,对蔡某甲进行猥亵,后被人发现逃离现场。经鉴定:蔡某甲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猥亵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裁判结果】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智力残疾人员,仍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法院从猥亵行为本身考量,也考虑被害人因智力障碍无法有效自救、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因素,结合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智力残疾人员仍实施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罪,贯彻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的“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切实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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