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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检察院: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嘴馋代价大!
www.ls.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6-11 10:48:57 】 【 来源:广安日报

  6月4日,冯某某、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邻水县人民法院丰禾派出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冯某某、甘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当庭兑现,由二被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349.64元。丰禾镇村两级干部及村民代表到庭旁听。

  

  2月2日,为让回家过年的女儿吃上新鲜鱼,该县复盛镇居民冯某某、甘某某夫妻二人商量到河里捕鱼。当天晚上10时,两人带上捕鱼网具,偷划同村村民家的水泥船到复盛镇和平村平滩桥河段撒网捕鱼。次日凌晨2时许,冯某某、甘某某返回收网时,被巡逻的渔政人员当场查获。

  

  经邻水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和平村3组段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常年禁捕水域,冯某某、甘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48.022千克,两人使用捕鱼网具均为三重刺网,属禁用渔具。

  

  2月28日,该案由邻水县公安机关移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承办检察官认为,冯某某、甘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量刑建议。邻水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同时,由于冯某某、甘某某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邻水县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在邻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被告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二被告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5349.64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冯某某、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虽然不大,但其使用的禁用渔具三重刺网非法捕捞危害很大,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还会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甚至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检察官提醒大家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或口腹之欲,触碰法律红线。(陈艳 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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