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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开挖绿化带被罚 中餐店不服
www.ls.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5-15 10:37:2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邻水县某中餐店为方便通行,擅自开挖城市绿化带修建道路,被某行政机关处以赔偿绿化带损失1.7万余元,并罚款2.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该店不服此行政处罚,遂向复议机构邻水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圆满化解。

  

  “背对背”调查案情

  

  2023年12月20日,邻水县司法局接到了某中餐店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经多次调查后,工作人员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

  

  2023年1月30日,某局接到园林所移交的公函称“在2023年1月29日巡查中发现,广邻大道777号-1栋106栋前绿化被损坏及侵占”,次日进行核查,发现损坏绿化带的行为系邻水县某中餐店实施。于是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勘定损坏绿化面积为215平方米,其中,斑竹208平方米,鸭脚木7平方米。根据《邻水县入城大道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工程绿化项目政府采购合同(2018)》合同价,斑竹81元/平方米,共16848元;花叶鸭脚木53.9元/平方米,共377.3元,被损绿化苗木共计17225.3元。某局根据《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二倍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坏绿化的损失17225.3元,处罚款29283.01元的行政处罚。

  

  某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应当维持。某中餐店认为在某局调查后处罚前恢复了绿化植被,进行了整改,行政机关应以教育为主,不应以处罚为目的。

  

  “面对面”调解化争议

  

  复议工作人员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及双方争议焦点后,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就行政处罚金额进行商讨。被申请人某局鉴于申请人某中餐店系初次违法,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主动修复绿化带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亦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赔偿损失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决定将罚款金额降至1.6万元。某中餐二店予以认同并表示理解。

  

  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争议双方的共同努力磋商下,双方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复议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据了解,该《调解协议书》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邻水县司法局发出的首份调解协议书,对以后进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刘艳丽 唐创 申巧容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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